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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上海劳动律师解析:人身意外险与工伤赔偿的分离与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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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2 23: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复杂的劳动法律关系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分与适用常常成为务操作的难点。近日,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引发了广泛关注。本案中,原告张素荣、俞兰萍、高娟与被告上海祥虞吉建设发展有限(以下简称祥)及正兵之间的纠纷,不仅涉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问题,还牵扯到工伤保险的缴纳义务以及赔偿责任的划分。作为上海劳动律师,我们将对此案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有益的参考。商业纠纷的相关问题可以到网站了解下,我们是业内领域专业的平台,您如果有需要可以咨询,相信可以帮到您,值得您的信赖!http://www.lindehong.com/






本案起源于一起不幸的工地事故。原告张素荣、俞兰萍、高娟的亲属范洪昌在受雇于正兵从事木工工作时,不幸被坠落的方料砸中头部受伤,后因伤势过重死亡。原告认为,范洪昌与正兵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祥明知正兵没有相应资质,将工程发包给他,应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被告方却对死因及赔偿责任提出异议,认为范洪昌的死因主要是单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多发伤,与工地受伤直接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范洪昌在工地受伤后未及时就医,第二天骑车摔倒导致伤势加重死亡。司法鉴定结果显示,颅脑外伤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胸部外伤为次要原因。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范洪昌自身存在过错,正兵和祥也未尽到相应的责任,故酌定正兵负担50%的损失,祥负担20%的损失。然而,原告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围绕四个争议焦点展开:一是祥与正兵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案涉1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是否应在赔偿款中扣除;是责任比例的认定是否正确;四是尸体保管费、运输费是否属于丧葬费范畴。经过审理,二审法院比较终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正兵承担70%的赔偿责任,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它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以及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倡导性要求。这表明,即便企业为职工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也不能免除其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其次,二审法院确认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与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均归属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所有,投保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保险金。这一判决有助于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来规避其法定责任。



此外,本案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要及时就医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并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作为上海劳动律师,我们建议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加强对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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