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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识强制拆迁-谁该为“不知情”的野蛮拆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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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9 07: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国旅游回来,发现自家的层小楼没了。近日,盐城市民施女士一家遇到蹊跷事,她家周边在搞房地产开发,当地部门多次找她家商谈拆迁补偿事宜,但一直没有谈拢,可是上个月她出国旅游几天,房子竟然被拆,只剩下一片废墟。4月20日,就此事采访时,当地相关方面均表示“不知情”。(4月21日《现代报》)这要归功于北京拆迁律师的价值属性比较大,较容易成为行业的中坚力量。北京拆迁律师网张兴奎律师是专业拆迁、征地律师,张律师及其办理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南方周末等主流媒体报道。http://www.zdcq.org/


面对这样的拆迁新闻,总觉得有一种深深的力感。如果我们不曾健忘,就一定还记得此前类似的强拆“幽默”给我们留下的苦痛记忆。虽然依照已知的信息,相关方面“不知情”的光鲜说辞的确可以给施女士一个直白的解释,但这解释里呈现出来的逻辑错乱及价值失序,在令清醒的民众驳之趣。

一方面,被拆的这栋房屋,其一直都在部门的拆迁规划中,只是缘于补偿事宜双方没有谈拢而法形成比较终意见;另一方面,拆迁之事不是发生在别时,而恰好发生在施女士出国旅游期间。个中巧合与现情形的相互印证,其早已证伪了当地各方“不知情”的光鲜理由,取而代之的应是“故意强拆”的客观结论。这一点,从施女士报警后,民警告诉她房子是被拆迁的,让其直接去城东新区商谈也可以得到印证。

相关方“先斩后奏”的拆迁举动,不过是依仗自身权力对公民财产的一次公然剥夺。且不说房屋征收必须奉行“补偿先行”的基本原则,单就《刑法》“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相关规定来看,拆迁方的这一野蛮做法都侵权,理应被追责。

可在不受约束的权力面前,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可以沦为权力拥有者任意摆布的工具,剩下的却只是公民个体孤立的去面对种种不公。而深谙这一“套路”的拆迁部门,他们明明知道用常规的手段去说服施女士放弃自己的诉求有着诸多困难,甚至几乎不可能,但假如用权力的触角将其拆迁,那么,“谈判”的筹码与主动权便掌握在拆迁者手里,从而也就有了胜算的必然。

这一事件暴露出来的权力失控与权力蛮横,再次刷新了人们对权力边界的旧有认知。当这样的拆迁能够在法治社会里公然进行,其颠覆的不但是人们对法律、公权的正常理解,也描摹着这个社会那不堪忍受的法制底线。而这样的拙劣行径在社会中每示范一次,它所带来的严重后果都会在社会上立刻显现出来,如果其得不到有效制止,那么,这样的逆向示范便会让恶劣的后果不断的在社会叠加,比较终让每个人都难以成为这种野蛮权力下的幸免者。

必须要有人站出来为“不知情”的拆迁负责。只有这样,强拆衍生出来的恶劣示范才不会在下一起拆迁事件中得以运用,才不至于让整个拆迁制度、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成为一纸空文。也唯有这样,那些以驯服、钳制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权力拥有者才可能在这样的问责中有所收敛,其才可能真正成为保护民众权利的庇护伞。

北京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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